基本上,香港的家庭傭工在僱傭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權利相當有限。根據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,僱主無需提供具體理由即可終止僱傭關係,只要給予適當的通知或代通知金即可。這造就了一種獨特的僱傭關係模式,僱主與傭工雙方都應清楚了解。
我們的團隊列出了僱主終止傭工合約的一些最常見理由,以協助雙方以更高的認知與透明度,妥善處理這段複雜的關係。
僱主破產
倘若僱主因財政困難或破產而無力支付家庭傭工的薪金,傭工可被終止聘用。在此情況下,僱主應提供適當的通知及任何拖欠的工資,以確保僱傭關係得以公平地結束。
僱主離世或離開香港
倘若僱主將永久離開香港,僱主有權終止家庭傭工的合約,因為傭工的簽證與該特定僱主及家庭綁定。倘若僱主離世,與傭工的合約將自動失效,惟應作出安排,以確保傭工在過渡期間的福祉。
盜竊
倘若家庭傭工被發現偷竊僱主的財物,無論所取物品的價值多少,這都構成即時解僱而無需通知的理由。盜竊代表著對僱主與傭工關係中至關重要的信任的根本性破壞。
未能履行職務/能力不足
倘若傭工未能履行僱主清楚指派的職務,或傭工儘管獲得充分的訓練與指導,仍無法勝任地完成合理的工作,僱主可終止傭工的合約。僱主在進行解僱之前,應記錄有關的表現問題,並提供改善的機會。
未經授權使用私人財物
倘若家庭傭工未經明確許可,擅自使用僱主的私人財物,例如衣物、珠寶、電子產品或其他個人物品,僱主可終止家庭傭工的合約。這包括未經詢問而借用物品,或超出已協定的範圍使用設施。
欺騙
倘若傭工在招聘過程中對僱主作出虛假陳述——例如提供虛假履歷、捏造工作經驗,或隱瞞重要資料——僱主有權在發現後即時終止傭工的聘用。
疾病與致殘病症
作為僱主,倘若傭工因嚴重的疾病或病症而無法工作,以致長期無法履行職務,您可選擇終止傭工的合約,惟應先考慮病假的相關條款。
不當或惡劣行為
倘若家庭傭工濫用其僱傭關係,持續不履行所需的職務、在休假日屢次不按指定時間回家,或違反家規,僱主可選擇終止聘用。此外,倘若傭工好爭辯、不敬,或對僱主或其家庭成員惡言謾罵,僱主可終止傭工的合約。
無法溝通
倘若家庭傭工在合理的適應期後,仍無法以僱主的語言有效溝通,以致無法理解指示或商討重要的家庭事務,僱主可考慮終止並更換傭工。